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浙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