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财保152号
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宅库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荣传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79号5单元509室、510室及附属储藏室,保全价值34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79号5单元509室、510室及附属储藏室,保全价值3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