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003执保104号
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佳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财产保险担保。
本院以(2024)鲁1003民初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4年1月25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