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执6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世纪大道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5405919D。
法定代表人:张裕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路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1017046Q。
法定代表人:朱绪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长安路北100米路西。
负责人:神克农,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枣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于给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的混凝土地面返工,继续履行合同。二、仲裁费1900元,由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950元,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5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枣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仲裁裁决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本院遂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鲁04执607号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对给混凝土地面返工、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亭安建分公司、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枣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德山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