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山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委托枣庄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路南东、西两座钢结构厂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34015.76元。2016年1月26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山东龙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8日山东龙德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434015.76元、412400.00元的价格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所有的上述两座钢结构以41.24万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格林豪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区***路南的东、西两座钢结构厂房作价41.2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两座钢结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瑞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