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办事处黄河五路马家新村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4546317A。
法定代表人:毛同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60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8日、2018年4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