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6070号
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猛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金光项目集中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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