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凡苏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凡苏杰,女,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述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赛赛、王跃华(实习),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瞿怀英,女,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岗,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续,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磊,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正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凡苏杰因与被申请人瞿怀英、刘岗、刘续、袁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正阳分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正阳供电公司、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7民终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凡苏杰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按简易程序审理错误,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一审原告的损失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三)刘华上车用手掀电缆的行为并非受申请人指使,一、二审法院认定刘华与申请人之间为帮工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袁磊及中国移动正阳分公司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虽然当事人较多,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死者刘华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经营有草场,又与他人合伙经营正阳县卫东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岗等人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三)刘华爬到货车车顶用手掀起电缆线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车辆通行,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认定正确。(四)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未判处袁磊及中国移动正阳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考虑刘华本身存在过错,判决申请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处适当。**、凡苏杰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凡苏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凡苏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