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财保370号
申请人:于依涵,女,201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理人:于光选,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申请人于依涵的父亲。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9号院19号楼4单元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7167270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0002519)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于依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