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蜀山区检察院北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420117-5。
法定代表人:王祖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9号创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永芳,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张浩,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平,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唐莹,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洪卿,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133250元(该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150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23日,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302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384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郑永芳、张浩、王平、王洪卿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王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xx室房产及王洪卿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号金地国际城xx房产均已抵押给了申请人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四套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平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xx室房产及王洪卿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号金地国际城x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吴成莹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