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9001行初65号
原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付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男,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于武中,局长。
原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原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济市监工商处字〔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在网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应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