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附**二郎留学生创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656082。
法定代表人:喻贵柯,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科恩学苑花园******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23118978P
法定代表人:周靖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厚勇,云南乾广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与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普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普仲字第01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98509元服务费,但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房产、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1、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4年12月8日至2044年12月8日止;2、查询到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写明位于普洱市南侧有一块宗地已被抵押和查封、一栋房产已被抵押,均宗地和房屋价值已超出本案执行的额,本院对所查明的不动产不予执行;3、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科恩学苑花园33幢二层2-1、2-2号的普洱融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主任罗丽萍进行调查,告知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其他家公司收购,法人已变更多次,对新变更的法人周靖淞不认识,且该公司还欠其物业公司20000元的物业费。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普洱市南侧(热作学院东侧)一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普洱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进行轮候查封(查封的该房产的价值以98509元为限),查封期限为期三年。
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失信决定的措施。
因被执行人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英卡电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纳 坚
审判员 雷斯祺
审判员 廖新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笠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