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淇滨民初字47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温海宾。
被告鹤壁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昆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安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