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9167号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西,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场**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江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iv>
法定代表人:石智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电梯货款(质保金)976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2346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交付地点: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需方工地内),约定由原告供8台电梯给被告,合同总价1952000元,款项分四期支付,其中第四期付款占合同总价的5%,即97600元,作为产品质量质保金,自电梯交付使用之日起满12个月后十日内结付给原告。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支付前三期货款,原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8台电梯交付给被告,由第三人广西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分别于2011年6月2日、2011年8月18日将8台电梯安装并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97600元质保金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提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破申43号已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受理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申请人已经进行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桂0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扬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