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9168号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西,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场**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江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iv>

法定代表人:石智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电梯货款(质保金)641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8076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交付地点: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需方工地内),约定由原告分四期供电梯给被告,双方实际履行第一期,供4台电梯,合同总价1282000元,款项分五期支付,第五期付款占合同价款的5%,即64100元,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被告自经国家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起计满24个月后五日内结付给原告。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支付前四期货款,原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4台电梯交付给被告。由第三人广西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于2018年12月31日将4台电梯安装并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拖欠质保金641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提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破申43号已经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受理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申请人已经进行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桂0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扬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