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3民初2939号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51805519。
法定代表人:石智良,公司经理。
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冯暖茹,公司经理。
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29008L。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巧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