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法定代表人:袁正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诉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6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劳务工资、案件受理费共计849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将劳务工资、案件受理费以及本案案件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545元通过转账方式转账到本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账户为6228********的账户内。现因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148号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