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桂1026执1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3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按比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
2、支付本案执行费104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开户账号为6609********-000156账户内存款13714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劳务费13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104元全部执行到位。另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自动履行至本案13684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款13610元,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至本案的13684元将退回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142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隆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