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6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将执行款人民币20891元(含执行费211元)缴纳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145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汉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党家骏
书 记 员 李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