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一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2)桂10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900元,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9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已清偿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被多家法院在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无可扣划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3250元,执结标的29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未执结标的3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莫杭州 审 判 员 黄 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