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786号 原告广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一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2号南湖街道办事处埌东九组三产综合楼A栋6楼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61639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西晨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792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晨天公司承接那坡县10KV线路项目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与原告**公司项目经理***达成口头协议,从原告处购买电力设备拉盘等物件,双方约定好单价,收货后付款。原告从2019年12月3日开始供货,每次其公司项目经理**均安排其项目工作人员***等人来取货,至2021年11月12日,共欠原告货款79269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仍未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本院审理的(2022)桂1026民初343号民事案件中陈述,其向被告晨天公司供货的电力设备拉盘等物件销售行为与**公司无关,是其前妻***与晨天公司的销售行为,而且原告**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与被告晨天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的《材料申请单》等证据材料,只能视为***个人行为,不能视为公司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综上所述,本案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原告预交891元,退回给原告广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50********,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