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一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系该公司派驻那坡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向那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劳务费29850元及逾期双倍利息、受理费273元、鉴定费204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2元缴纳至本院。 经本院执行干警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劳务费29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1.16元、受理费273元、鉴定费2040元,共计33474.16元;二、被执行人***当场自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三、被执行人***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一次性支付完毕。至此,本案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6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25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