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47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开户账号为6609********-000156内有未领取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桂1026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开户账号为6609********-000156内存款10811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