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31民初2697号
原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84517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荔浦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桂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文,院长。
被告:阳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东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荔浦市中医医院、阳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荔浦县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浦县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