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盛如意峰骏景索道有限公司、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民初1700号
原告:***盛如意峰骏景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桂花路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KFEKM11。
法定代表人:杨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信哲,该公司景区管理部经理。
被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84517L。
法定代表人:麦自强。
原告***盛如意峰骏景索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盛如意峰骏景索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如意峰骏景索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春燕
代书记员  唐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