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122执保4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出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112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25614.52元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325614.52元。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