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南宁市鑫汇仟秋金属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一区10栋五层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27285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8451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南宁市鑫汇仟秋金属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南宁市鑫汇仟秋金属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19441.51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南宁市鑫汇仟秋金属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以与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法院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南宁市鑫汇仟秋金属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19441.5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