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9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5898168H,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鹏,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73230561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红兰。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81262707P,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2275376E,住所地泰州市白马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书兰。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