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91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5898168H,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人民路13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鹏,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73230561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屠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红兰。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81262707P,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大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2275376E,住所地泰州市白马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书兰。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依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机动车、工商信息,除反馈被执行人**才名下苏M×××××别克小型汽车及万红兰名下苏M×××××别克小型汽车外,未反馈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
3、依法前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才名下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迁善新村3号房产及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白马镇工业园区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吉彭才名下的上述房产,已就另笔借款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另案依法首轮查封,本案在诉讼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首轮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以需要继续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9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殷进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