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东营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书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白马镇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泰州国用(216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不动产一处。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