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东营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书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教育和文化广电局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教育和文化广电局的债权1769850.4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