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与某某、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9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5898168H,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辉鹏,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73230561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红兰。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81262707P,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2275376E,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书兰。
本院在执行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与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