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2月2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旅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法定代表人邓江,该公司董事长。
**与***、***、湖北神农旅游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鄂05民终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北神农旅游建筑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湖北神农旅游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171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