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9524号
原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河西六安里80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岸家园住宅小区商用房2号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经营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