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岸家园住宅小区商用房2号楼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582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7125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的天津市汉二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0091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45640.7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