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943号
原告:**起,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河西六安里**楼(原河西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水岸家园住宅小区商用房**楼**现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经路六安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起与被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