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932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河西六安里**楼(原河西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经路六安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中汇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汉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