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1室。
法定代表人:周琴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宇,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衡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张某、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39号民事裁定,冻结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不含有价证券、正处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2022年8月11日,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账户冻结致其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严重影响日常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江苏权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全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5万元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