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3875号 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5966891P,住所地太仓市***道三港村。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昌路28号3号房8217工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总计4145元,由原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