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3民初4696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
诉讼代表人:陆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