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旺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3民初4696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 诉讼代表人:陆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