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4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露,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良。
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33749.6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财产保全费2739元,合计6717元,由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40466.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440446.63元及利息,执行费6507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3、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他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区浒墅关镇××室、××室、××室、××室房屋,现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州市区其他不动产。
4、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江苏省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他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但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处置。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证券、江苏省其他地区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询关联案件,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7、2019年3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有权申请执行悬赏申请及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传唤其于2019年3月29日至本院终本约谈,但其未到庭、未申请执行悬赏、未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40446.63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他案正在处置的不动产、已经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