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4611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初4611号
原告: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广达路8号(真龙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江苏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花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公司)与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433749.6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10日,其与第三方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厂房零星装饰,工程地点为吴中区光福镇,工期61天。其如约完成了上述工程,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决算金额为559869.78元。后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注销,上述债务由被告承担。2018年5月22日,被告盖章确认结欠其工程款433749.63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来院。
被告久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与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厂房零星装饰装修,工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61天),合同价款559869.78元。2012年12月11日,原告与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559869.78元。2013年12月3日,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注销,被告系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根据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与福鼎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已竣工,工程决算金额559869.78元,截至2018年5月,已付126120.15元,尚欠433749.63元,因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已注销,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其原股东久王公司承担,截至2018年5月22日,久王公司共欠福鼎公司433749.63元,福鼎公司一直催收欠款,久王公司会尽快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对账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装饰义务,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因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注销,再结合原、被告签订的对账单,可以证实被告承担了苏州开利博龙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433749.63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3749.6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福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433749.6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8元、财产保全费2739元,合计人民币6717元,由被告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审判员*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