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3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52419********。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辛清龙。
***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534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7000元或相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群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