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457号
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港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309104545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XULJXB。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