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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民初457号 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港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309104545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XULJXB。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江西省恒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