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604民初18241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6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9401.9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3日),执行费13459元。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2798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13459元,退申请执行人499339元(工程款本金)。
(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剩余债务的履行问题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2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