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002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1002民初69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权、收益类保险等)。经分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本金823542.51元及利息,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标的款人民币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