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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1002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1002民初69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权、收益类保险等)。经分析,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本金823542.51元及利息,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标的款人民币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