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苗凯歌,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确定本案管辖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第十条约定了仲裁条款,由项目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该项目工程所在地为南通市,南通市仅有南通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有效,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项目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向项目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是否提请仲裁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在发生案涉争议调解不成时,也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合意,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杨谦
审判员卢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