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4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苗凯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84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暂计86755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2.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并划拨27984.88元,现已将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无余额、无可供执行的证券;
(3)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付通余额;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
3.2019年1月3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社保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社保信息。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无社保登记信息。
4.2019年2月,承办人通过执行系统检索原审被告因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安徽阜阳,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拘传。
5.2019年3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无新增财产的反馈。
6.2019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财产查询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暂计86755元,其中执行到位27984.88元,余款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退款凭证、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并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程广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