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802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赛特世纪(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6802号
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0381677K,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苗凯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中娟,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特世纪(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HK7F2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科技城西北区2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可钦。
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特世纪(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在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前,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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