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文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庄鹏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